6、网点,消防设备设专人管理,不乱拿乱放,每作业队组成一个由15-20人的义务消防队,所有施工人员要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11、各类房屋、库棚、料场等安全消防距离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的易燃杂物随时清理,严禁在有火种的场所或其近旁堆放易燃物品。
12、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6-88的规定执行。
13、施工中如发现危及地面建筑物或有危险品时立即停止施工,待处理完毕后方可施工。
14、从事爆破、电力、高处作业及起重作业等特殊作业人员,各种机械的操作人员及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专业培训并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准持证独立操作。
15、施工现场设立安全标志。危险地区必须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严禁烟火”等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
16、所有道路的便桥在桥头设立标志,注明载重能力和限制速度。
17、加强爆破器材的领用、运输、使用、退库管理,严禁爆破器材流失。
18、雷电期间作业安全措施:施工场地的油库、料库、变电站及其他所有临时设施均设置防雷设施,定期检查接地电阻,防止雷击。
(二)场内交通及排水设施
1、工地临时道路的修建尽量避开松软土、陡崖、滑坡坠石地段。如需通过,则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2、临时道路、通道在狭窄、陡坡、急弯、穿越电力通讯地段设置交通标志,大型施工机械及特种车辆通过时设有专人负责指挥。
3、临时道路平整无坑洼,路面高过自然地面20cm,低洼地段适当加高;面层用碎石或透水性良好的风化料铺垫,并派专人维护。
4、工地内合理布置排水沟,排水沟不妨碍工地内的交通。
(三)临时通讯线路
1、减少与既有通讯、电力等线路的交叉和干扰。
2、线路走向避开沟渠、陡坎、滑坡、河流及易受洪水冲刷等危险地区。
3、通讯线路与地面等建筑物的最小距离,符合有关规定。
(四)临时电力及照明安全
1、变压器设在边角等比较安全的位置,并设围栏;根据用电位置,在主干线上装设分线箱。
2、在施工现场专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中,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3、施工现场架设的电力及照明线路,其悬吊高度及距工作地点的水平距离按当地电力部门的规定执行。
4、施工现场的电线按标准架设,不将电线捆在无瓷瓶的钢筋、木桩、脚手架上;露天设置的闸刀开关装在专用的配电柜里,禁止用铁丝或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5、生活区室内照明线路用瓷夹固定,电线接头牢固,并用绝缘胶布包扎;保险丝按实际用电负荷装设。
6、在高压线附近施工时,人机距离高压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7、使用高温灯具时,与易燃物距离不小于1m,一般电灯泡距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
8、移动式电动工具及设备采用绝缘电缆供电,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埋入地下或穿管保护。
9、电器设备的传动轮、转轮、飞轮等外露部位必须安设防护罩。
10、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最低照明度符合表9-1-1的要求。
11、在不方便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采用特殊照明设施时;地下工程照明用电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第13.3条的规定,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大于36V。
(五)信号
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这些信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信号、报警信号、危险信号、控制信号、安全信号、指示信号。并且经常补充新的或更换已失效的信号装置。
(六)有害气体的控制
配备对有害气体监测和报警的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面具。一旦发现有毒、有害气体,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在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取得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同意后,方能复工。对易燃易爆材料隔绝火源,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
(七)接地及避雷装置
对于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设备及建筑物,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八)消防、保卫
1、负责做好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对职工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训练。
2、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应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并佩带执勤标志,出入现场凭证,外部人员不得随意出入;
3、加强对施工队伍管理,掌握人员底数,制订治安消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