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保质期(最正确食用期、最短适用日期)是指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保存期(推荐最后食用日期)是指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不宜再食用。
七、如何正确选购饮料?
首先、要看清标签标注、QS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是否齐全,配料中配料成分是否符合该类饮料的标准。
其次、要选择近期生产的产品。
选购碳酸饮料时,要尽量选择近期生产的、罐体坚硬不易变形的产品。
第三、选购饮料要因人而异。
果汁饮料有一定的营养成分,适合青少年和儿童饮用,但不能长期喝或一次性大量饮用。
一、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有安康证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3、建立从业人员安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平安管理人员、食品平安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承受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平安管理员制度。
1、组织从业人员进展食品平安法律和知识培训;2、制定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3、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平安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4、对食品平安检验工作进展管理;5、组织从业人员进展安康检查;6、建立食品平安管理档案;7、配合食品药品监视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平安进展监视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8、与保证食品平安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批发记录制度。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承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平安。
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向购货者提供销货凭证。
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求,建立食品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货日期等内容。
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贮存管理与废弃物处置制度。
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或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2、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3、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
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4、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食品和清理废弃物质。
6、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
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保持枯燥清洁,整齐有序。
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本单位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应当立即停顿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尽可能及时召回已售出的问题食品如实记录下柜和召回情况,并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报告。
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不合格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七、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1、本单位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临近保质期食品标准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缺乏一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缺乏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缺乏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五)保质期在16天以上缺乏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六)保质期在3天以上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
2、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在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请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