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用百货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 店址选择
1.日用百货加盟店店铺设在乙处。
2.总部不得在日用百货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公司店铺。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日用百货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日用百货加盟店。
4.第二条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日用百货加盟店不适用。
第八条 店址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日用百货加盟店希望在规定区域内变更门店地址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的理由可以成立,将会及时作出答复,并有义务对选择新店店址进行商圈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3.日用百货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第九条 追加建店
1.日用百货加盟店除第七条第一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以下称追加建店)时,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日用百货日用百货协议。
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日用百货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是总部不承认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日用百货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日用百货日用百货协议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日用百货加盟金。
4.前款日用百货加盟金包括公司日用百货日用百货协议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 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日用百货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所有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日用百货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日用百货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日用百货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协议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日用百货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日用百货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日用百货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日用百货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4.日用百货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日用百货加盟店派遣本部开发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日用百货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两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周通知开会日期。
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周外,总部每周向日用百货加盟店派遣营运部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
7.日用百货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日用百货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8.日用百货加盟店在接受总部指导期间,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日用百货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
9.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日用百货加盟店雇用的店长和职工。
第十二条 店铺地理位置的调查
总部要为日用百货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
第十三条 店铺开发的相关事项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日用百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修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日用百货加盟店同意委托总部指定的有此资格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的新建、增建、改建的内外修饰等的设计和督查。
3.日用百货加盟店同意新建、增建、改建、内外修饰等改造工程的施工者,由总部从经营建筑设计事务所公正的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中招标决定。
4.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日用百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5.为了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日用百货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置、器具、用品、招牌等物品。
6.对日用百货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真研究,并与日用百货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
7.对于营运必需的包材料、发票、封口纸、提货袋、标签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日用百货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8.日用百货加盟店同意向“公司商业协同组合”租赁总部采购售货机,并按规定程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