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权利转让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加盟店之经营权转让给第三者。(即受让人,含自然人与法人)
2.乙方未经由甲方书面同意,将本契约经营权以任何方式给与第三者时,甲方得不待催告逕行没收乙方之履约保证金,并终止或解除本契约。
第十六条、禁止事项
1. 擅将加盟店服务技术、商品、设备移往他处使用者。
2. 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3. 将总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提供他人。
第十七条、合约解除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约,总部得终止或解除合约。
1.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2. 显著妨碍本组织的信用名誉时。
3. 其他重大违反本约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合约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与责任:
1. 遵从总部指示,将店舖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抹消。
2. 遵从总部指示,将经销商品目录、价格表、及其它总部交付的物品、文件送还。
3. 总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回收;其回收价格,应遵从总部的审定。
4. 对总部及其它加盟的债务,要立即偿还。
5. 实施上列所需一切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6. 由於解除合约,发生具体损失时,加盟店应予赔偿。
第十九条、附则
关於加盟店的营运,本办法或另行规定的各种规则无规定时,即依据总部斟酌决定。
甲方(许可人):
乙方(被许可人):
甲、乙双方本诸互惠互利,以及诚恳合作之意愿;由甲方提供经营管理技术,辅导乙方加盟甲方之XX品牌连锁加盟体系,为保持良好的连锁加盟合作关系,特缔结本合约。
第一条 合约期间
1.本合约有效期限自 ___ 年 ___ 月 ___ 日始至 ___ 年 ___ 月 ___ 日止,共计二年。
2.本契约届满时,倘任一方不欲续约,应於届满日前参个月,以书面通知他方不再续约,否则本契约期间自动延长一年,一年后无续约行为本合约失效。
第二条 加盟店点
1.甲方同意在乙方遵守本合约条款下,於本合约有效期间内,同意乙方开立加盟店,店名为XX品牌 店。店址:
2.如乙方因实际需要而须变更营业场所,则须先获得甲方之同意。
第三条 店面装潢、设备陈设及招牌
1.乙方店舖之外观、内部陈列与设备配置,悉由甲方负责进行设计与施工工作,其费用由乙方负担,费用分二次支付,签约后施工前支付50%,施工完营业前支付另50%,其详细设备及施工明细详如附件二。
2.上述项目须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并符合政府建管相关法令规定,乙方始得营业。
第四条、管理
乙方为本事业成功起见,须接受甲方之“加盟店管理办法”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
第五条、加盟金、服务费及保证金
1.本合约签订时,乙方必须於以现金或即期票方式,支付甲方加盟金人民币 万元及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整。
2.本合约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月支付甲方服务费,XXXXXXXXXXXXX
3.上述保证金於本合约存续期间,如乙方无发生损害甲方权益之情事,甲方应於合约终止日起算十五日内以现金或即期票方式无息归还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