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其它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私自复制复印甲方文件;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
锁关系;
4、以联营合作店面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或者把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债权进行转移等;
5、其它由甲方禁止的事项。
八、更改劝告
当乙方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甲方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乙方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甲方要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劝告更改。乙方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九、终结合同的约定
1、乙方的解除权:
乙方在正常营业两个季度后,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退出合作申请。
2、甲方的解除权,当乙方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甲方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甲方的指导与
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交易时;
(3)不遵照甲方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负担金以及其它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甲方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甲方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联营合作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乙方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甲方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甲方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甲方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甲方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甲方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乙方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甲方不须任何预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十、终结合同的处理
1、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乙方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
2、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连锁便民店”的徽记以及由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它由甲方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甲方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甲方审定;
(5)立即清算对甲方及其它关系者的债务。
3、当乙方未撤掉“***连锁便民店店”的徽记及标志等时,甲方可自行执行。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乙方进行并负担费用。
4、乙方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连锁便民店店”不利的言行。
十一、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间以房屋的租赁期限为合作期限,如果是自有房屋或者房屋租赁合同达到10年的,则经营期限为10年。以后在合同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
十二、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因自然灾害、其它不可抗力、房屋拆迁及其它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给商品进货及其它甲方承诺事项造成障碍时,乙方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十三、管辖法院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甲方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