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相关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3.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九条许可证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在进行危险作业时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八大危险作业的员工。
三、八大危险作业范围
1.高处作业
2.电气维修
3.焊接切割
4.挖掘机械操作
5.起重机械操作
6.爆破作业
7.化学品储存和使用
8.危险品运输
四、责任分工
1.公司负责人:对本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其有效实施。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指导,并对八大危险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查。
3.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从事八大危险作业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并确保其遵守本制度。
4.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
五、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高处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确保使用的安全防护设备完好。
2.高处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严禁无证上岗。
3.高处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4.严禁超重、超员、超高等违规操作。
六、电气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1.电气维修前必须断开电源,并确保电源已经完全切断。
2.电气维修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严禁无证上岗。
3.电气维修时必须佩戴绝缘手套、鞋子等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4.严禁对未经检修的设备进行操作。
七、焊接切割安全管理制度
1.焊接切割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确保使用的设备完好。
2.焊接切割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严禁无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