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于利用信息有助于积累知识和经验,形成自己的宝贵财富,为未来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支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八大危险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如果大家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第一节用火作业的管理
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用火作业分级
用火作业分三级:
1.特级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指在易燃、易爆场所(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指在一级用火及特殊危险用火以外的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五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填写用火等级、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用火手段)、安全措施、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六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特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4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作业人员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测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3.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4.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环保部和各级领导、专职安全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八条用火监护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