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于利用信息有助于积累知识和经验,形成自己的宝贵财富,为未来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支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如果大家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1.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学习,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
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不准进行操作,不准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火柴,再打开点火棒供气开关,点燃点火棒后,将点棒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v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
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
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
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
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