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自然保护地影响论证等项目前期事项材料;对项目已编报各项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林草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53.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测合一”改革。
健全“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出台自治区级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标准和规程,推进自治区三级“多测合一”服务平台应用,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住建厅、自治区人防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54.加快推进系统对接。
推动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不动产登记系统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实现档案资料、测绘成果的在线共享应用。
(责任单位:住建厅、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55.推广联合审图应用。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数据共享共用,动态维护、安全管理。
(责任单位:住建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56.优化提高审批效能。
实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
(责任单位:住建厅、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发改委,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57.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水平。
加强制度建设,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机构、协会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项目管理办法,从源头上提升项目编制成果质量;优化评审程序,积极探索开展网上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线上评审,压缩评审时限,降低评审成本,提升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和精准度;提升评审实效,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项目评审能力,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评审效率。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58.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费用。
对水、电、气和通信等市政公用接入推行一站式服务,全程网办;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占掘道路许可等实行并联办理;取消报装费、开口费、开户费、接入费等相关收费。
(责任单位: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XX通信管理局、国网XX电力有限公司,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59.优化联合验收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原则,对项目涉及的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事项实行联合验收。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流程各环节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认可的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实现申报信息统一推送、共享应用、验收流程集中管控、验收意见限时反馈、验收成果自动生成、一键归档。
(责任单位:住建厅、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人防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60.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量。
加强部门信息协同共享,全面推进项目审批全流程监督管理,定期清理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
(责任单位: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61.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XX)”网站等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送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等不良行为,加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监督。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十一)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牵头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62.加强与各国通关贸易的互利合作。
落实国家“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政策;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及中东欧国家存在贸易往来企业的信用培育工作;逐步增加AEO企业数量,落实相关优惠措施,让更多与相关国家通关贸易的企业享受便利措施。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海关、商务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63.为企业提供高效贸易服务。
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实现集团内企业间保税料件及设备自由流转,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海关,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64.提高外贸外资企业服务水平。
完善重点外贸外资企业联系服务机制,帮助解决企业困难,优化行政许可、备案办事流程;加大培训力度,强化政策指导和业务服务。
(责任单位:商务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