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百日行动”由镇牵头组织,将各村、镇直各部门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集中组织起来,统一开展燃气安全整治。
2.成立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组长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镇村镇建设管理所,具体实施全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3.各村、镇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把整治工作落细落实,明确辖区内燃气安全重点,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深入一线一个一个“过筛子”,切实发现隐患、整治隐患。
4.各村、镇直各部门要主动担当,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
(二)明确职责分工
1.镇村镇建设管理所:依据《国务院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加快推进大兴镇生命线工程建设。
2.安监办:依法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活动,依法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负责对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无证经营、为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未实行配送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取缔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吊销不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等资质证书;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未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统计站: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派出所: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会同城镇燃气、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6.市容环卫管理所: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依据《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8.中心校、民政所、卫生院: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9.各村、镇直各部门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作为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整治方案,成立组织机构,进一步细化各职能部门职责。尤其要做好无证经营、非法倒气、非法储存等行为和餐饮场所用气安全隐患的治理,加强辖区内瓶装液化气经营门点的规范管理,统筹抓好属地燃气隐患排查整治。
10.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抓实三项重点任务
1.镇村镇建设管理所、安监办、统计站、市场监管所、市容环卫管理所,督促辖区内餐饮等燃气商业用户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
2.镇村镇建设管理所、安监办、统计站、市场监管所、市容环卫管理所等部门,督促燃气企业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
3.镇村镇建设管理所、安监办、统计站、派出所、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所、市容环卫管理所等部门,组织力量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四)提高检查专业性精准性
1.镇村镇建设管理所抽调燃气企业、行业协会的燃气专业人才,充实到各检查组中,提高专业能力,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解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
2.各村、镇直各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根据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
3.各村、镇直各部门要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对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五)严厉惩治严重违法行为
各村、镇直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做到“五个坚决”:
1.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镇燃气主管部门会同镇统计站、镇市场监管所、镇市容环卫管理所)
2.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镇燃气主管部门会同镇统计站、镇市场监管所、镇市容环卫管理所督促燃气企业落实)
3.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镇燃气主管部门会同镇市场监管所、镇派出所、市容环卫管理所等部门落实)
4.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查燃气企业相关责任。(镇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燃气主管部门落实)
5.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镇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镇派出所、镇市容环卫管理所落实)
(六)强化督导检查
1.各成员单位和安委会领导同志要深入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推动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扛起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最后一公里”,特别是要落到燃气企业、餐饮单位。
2.各村、镇直各部门要组织督查小组,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导督查,看各系统各单位是否真的动起来了,到底排查了多少隐患、整改到位没有,不能只部署不检查,等着下面报数据。
3.镇安监办对本地区整治情况要从头至尾跟踪督办,既要查政府部门层面动员部署、履行职责情况,也要抽查辖区内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点面结合”评估掌握工作实际成效,并纳入全年安全生产考核重点内容。
4.镇“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组织镇级督查组,赴各村督查检查。
三、重点整治内容
“百日行动”要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和燃气具生产销售4个环节,围绕15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坚决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