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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自查问题及整改措施6篇

发布时间: 2024-02-22 18: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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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谋利型上访步步紧逼。

以谋利为目的的上访,许多就是上访专业户。

这些上访专业户主要呈现出四个特征:一是从年龄上看,上访专业户一般在40-60岁之间。

在这一年龄段的人,人生阅历丰富,精于人情世故,这可能是他们善于上访、跟政府周旋的重要原因。

二是从上访次数来看,上访专业户上访次数多,上访频率较高。

他们不断地挖空心思,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去上访谋利。

一旦他们有了一个新的想法或者依据之后,马上就动身上访。

有些上访者甚至一个月要上访好几次,成为当地政府的“熟人”和地方社会的“名人”。

三是上访专业户懂得法律政策,精于钻政策法律的空子。

四是上访专业户善

于抓住政府的软肋,并通晓政府动态,以捞取利益为终极目的。

3、维稳投入居高不下。

每到敏感时期,上访户都会提出这样或者那样的要求,为了稳定,每年我镇在这些信访重点户身上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不是小数目。

敏感期还要24小时盯防,轮流换班严防死守,并且随时还要跟访领访,牵扯了大量的人力,财力。

二、基层维稳渐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缺位。

目前基层信访工作的困境是,无法对上访者进行清晰分类而降低了信访治理绩效。

如何区别谋利型上访和维权型上访始终没有求解之道。

国家信访局称80%的上访是有道理的,这只是一个比例上的区分,没有实质性意义,其实践的结果是无法区分。

无法甄别维权型上访和无理上访,则无法制定相关政策来治理无理上访,或者说即使有相关政策也无法实际操作,这就为那些希望通过上访来谋利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责任错位。

当前对基层信访的考核制度是对上访量的统计,对息访率的考核,在属地管理和这种压力型体制下,稳定成为了第一责任,基层干部为了“帽子”问题,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让信访者息访。

于是,面对越来越多的谋利型上访者,基层政府使出浑身解数,在“起火”与“救火”之间来回奔走。

因此,当上访专业户死皮赖脸、胡搅蛮缠让官员们烦不胜烦时,给上访者施舍一些钱财、给点小恩小惠,以达到息事宁人、罢诉息访的目的,成为了政府部门应对上访时的普遍选择。

这种“救火”式的处理方式,不仅破坏了既有的规则,而且对其他当事人起到示范作用,使部分谋利型上访者看到了谋利的希望,为上访专业户的进一步蔓延创造了空间。

(三)治理无法。

《信访条例》对政府行为很有约束力,但对那些无理上访的人则没有任何约束力,这让基层政府在信访治理中很被动。

再加上近年来个人权利本位畸形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强调,这些都为无理上访者与政府的博弈中提供了强大的支撑,因此,一旦基层无法满足其要求,就会出现越级上访。

三、几点构想和建议

上访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出现和不断蔓延,既有体制的原因,也由思想意识的原因、政治法律制度和领导方式的原因,理顺和解决好上访问题需要整个社会的合力。

(一)创新和完善信访相关制度。

1、合理界定信访界限,重塑信访功能。

在当今中国,上至国家大事,下至家庭邻里纠纷,信访无处不在,无所不管,“信访洪峰”的出现是信访范围无限化的结果,只有明确信访的范围,才能充分发挥行政信访的功能和作用。

由于信访制度偏离了其“政治参与”功能的制度初衷而承载了本不应承担的权利救济功能,由此造成其既无法充分实现民主监督的功能,又破坏了司法权威,进而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因此,要充分发挥信访制度的功能,应将其功能定位于民主监督和政治参与。

这不仅需要像信访这样的民意表达机制的完善和发展,也需要强化信访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实现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和有序化,从法律上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使。

2、建立无理上访终结机制。

在当前的确存在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度。

对部分确无问题可解决,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案件,经上报州、省信访联席会议复核,确认为无理信访事项后,报国家信访局备案,涉法涉诉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备案的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去省进京正常登记上访,不再列入通报范围内,不计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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