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一旦他们进京非访,仍然没有行之有效的打击手段,仍然给基层政府带来巨大的维稳压力。
因此,必须完善对确认的无理访的终结机制。
对于已经确认备案的无理访,不应该再由地方负责,国家应从法律层面上坚决给予打击,防止无理访变为无休止的信访。
(二)加强基层政府的信访治理。
1、提供法律援助,完善利益诉求机制。
上访是群众利益诉求的一种表达途径,上访者大多数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正是因为其本身状况的不如意才希望通过上访予以解决。
因此在处理上访案件时,应将信访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对涉法问题做好解答,对符合援助的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增强信访的法律含量,提升公民依法信访的质量。
2、建全重大事项信访风险评估机制。
妥善解决好上访问题就是减少社会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的目的的一项社会战略。
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作出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将其纳入维护社会稳定、实施源头治理的系统工程,以此建立早预防、定措施、想对策、清根源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的隐患。
3、逐步推进信访听证制度。
把听证机制引入到信访工作中,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组织听证能减低成本、提高效率、减少事后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在听证的程序设计上,可引入第三方介入模式,如邀请公信力较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士参与信访听证,让整个听证过程在阳光下运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听取当事人
的意见,做好评议意见,对未超过半数以上听证者的认可的评议意见,不得申报终结。
信访听证制度扩大了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机制的社会参与面,让社会来监督政府部门是否有依法办事,从而压缩无理上访户与政府部门博弈的空间。
4、加大对基层维稳的保障力度。
一是要加强对维稳干部的工作能力的培训。
二是要落实维稳经费和装备,加大对基层维稳工作经费和装备的支持,确保维稳工作的后勤保障到位。
同时,要解决基层维稳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使他们能安心在一线工作。
三是要爱护愿意做事的维稳干部。
改革会有风险,干事难免失误。
对于那些敢于做事而出现失误的干部、得罪人的干部、有争议的干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干出成绩引来忌妒、大胆干事得罪人的干部,要看得“重”些,肯定要“多”点;对有争议的干部,要深入分析,正确对待。
对那些不愿做事或不适合从事维稳工作的干部要及时调整,确保维稳战线的战斗力。
现在,我们政府对于维稳工作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果,如法制建设中的立法数量,达到甚至超过欧美发达国家水平,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和惠及民生的政策规定不断建立和出台等等,但是现今群体性事件仍然层出不穷,很多群众对政府以及社会的不满情绪还没有得到转变。
这说明我们国家的人民内部矛盾凸显以及社会不和谐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明显的好转,同样也意味着我们的维稳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没有取得关键性的进展。
其原因就在于当下整个维稳工作思路存在问题,进而导致具体工作的手段、目的、标准以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等等都出现了问题。
现在我们的维稳工作思路主要以化解矛盾和预防矛盾为主,这种思路看似正确,但实际上是经验、片面、被动的,它必然导致我们工作被动,事倍功半,出力不讨好。
因为矛盾是无穷无尽,不可避免的。
这种思路会对具体工作的手段、目的、标准以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等等产生不利影响。
首先来看工作目的和标准。
根据化解矛盾的思路,我们的工作目的及标准将简单的停留在化解矛盾和平息事态之上。
这样的目的和标准在现实中很容易因为它的功利性导致一些人“乱作为”,进而对我们整体的长期工作造成极大伤害。
原因在于,如同“条条大路通罗马”一样,现实中化解矛盾和平息事态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但其中有些方法是不好的、甚至是危害极大的。
如威逼利诱、分化瓦解甚至欺骗等手段绝对是最有效和快速的办法,但这些通过刺激和利用人们心理阴暗面来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样会使我们未来无法有效的发动和组织群众,从而给国家民族未来的发展埋下重重隐患;除此之外,这种功利性的目的和标准还将进一步导致群众基础工作的薄弱。
可以说,这也是中央的很多精神、文件在基层落实不好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来看工作手段。
预防矛盾产生的工作思路,使我们现在很多领导以及“看似很有水平”的专家,在考虑和解决问题时过度的迷信和依赖于法律、制度、机制、政策等手段。
这种思维和行为方式虽然很难从文字逻辑上证明其有什么不对,但是它在实践中很有“纸上谈兵”的倾向,衍生出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错误,造成工作方法手段死板僵化缺乏灵活性,并间接的刺激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滋生蔓延,进而导致基层部门在很多时候的“不敢作为”,同时也极大的增加了社会管理以及正常运行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