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 网络 体系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大多是各职能部门自行公布与其相关的信息,但现实中不仅不同部门对同一内容公布的信息不一样,甚至同一部门对同一内容的信息公布也出现不一致。因此,尽快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运行体系是保证我国食品安全 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食品安全监管 发展 水平不均衡,运用高科技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全国食品安全状况的整体监控,有助于协调、解决全国性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有利于食品安全研究数据的汇总,对食品的多头 管理也使信息网络建设成为必要。信息共享不仅可以使各部门随时了解当前食品领域的安全形势,也从整体上节约了监管成本。网络的便捷与及时能够实现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动态监测,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做出决策,把突发的、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最小。通过网络运行体系,对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归纳、汇总,经过 科学 的研究分析,由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引导公众在对食品的选择中趋利避害,同时避免了由于发布信息矛盾而造成的政府威信下降和公众选择的困难。
经过近年来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测、收集、使用、发布等工作的重视程度已提到应有的高度。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强调要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为此,应尽快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要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力争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八、初步建立食品安全 教育 宣传体系
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中,教育宣传体系的作用不能小觑。宣传教育工作是在全社会营造食品安全氛围的基础,应当突出主题、注重实效,以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水平。教育宣传体系应当包括:
1.建立食品安全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分为专业培养和业余培训两类。国家可以在大专院校设立和扩大食品安全专业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教学点,培养食品安全人才。业余教育机构则专门向社会提供食品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培训对象为广大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包括相关食品 法律 法规、各项规范的生产技能以及食品基础知识等,培训后经 考试 合格方能从事与食品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业余教育机构所需部分经费可由政府补贴。
2.通过各种方式开展食品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
坚持通过固定的媒体向公众定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扶持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类电视节目和报刊专栏,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宣传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介绍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曝光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厂家;把食品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生的教育课时,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引导学生不买街头无证照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等等。
3.对公众进行食品科普教育
我们不仅要注重宣传食品安全,也要注重宣传食品安全的科学常识。教育公众掌握简单的食品质量识别方法和正确的食品加工烹调方法;介绍食品营养知识;让公众接受"食品安全不是绝对的"概念。例如,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并非如人们想像的那么可怕,转基因食品的发展 历史 较短,未经长期实践,完全排除其不安全性是不可取的,但同时,我国与国际接轨的立法能够保证那些经批准生产的转基因食品,食用起来是安全的。食品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同样要靠制度化和法制化来加以落实。
九、构建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以及研究机构的食品安全推动体系
从最近我国所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中可以发现,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安全的推动作用并不理想。其实,只要食品行业内发生一起食品安全问题,就可能给整个行业带来巨大的危害。一些小食品 企业 掺杂、掺假,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往往会影响到行业内其他守法企业的声誉和 经济 利益,甚至有可能使整个行业遭到毁灭性打击,导致该行业在一段时间内一蹶不振。
我国的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肩负起推动食品安全的重任。行业协会是社会生产专业分工和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维护着行业的整体利益:对内为协会成员服务,组织会员的培训,以期提升行业的竞争力;对外作为本行业的代言人,成为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目的是谋取和增进协会成员的合法合理的利益。行业协会在为企业谋求共同利益和为行业谋求更大发展的同时,也会对协会内的成员加以必要的纪律约束,维护行业的整体声誉。行业协会的这些职能是建立食品行业协会的食品安全推动体系的原因和基础。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安全的推动力应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成员的食品安全教育、树立行业荣誉感;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正确掌握确保食品卫生质量的先进方法;树立先进、批评落后,促使成员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持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提供业内信息数据、获得最新政策;应对行业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加强与政府的沟通、消除不良影响、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与其他组织进行有关食品安全的经验交流与合作。
至于研究机构,应发挥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业研究特长,以此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完善。研究机构可以进行食品安全的基础研究,比如研究食品 工业 发展趋势、探讨各类食品安全加工新工艺;进行相关数据汇总和分析,把食品安全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上升到理论高度;承接政府部门或企业委托的食品安全研究课题;为政府重大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和国内外研究机构联合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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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 问题 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 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 法律 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 网络 体系;中介及 研究 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 食品安全; 体系建设;监管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 发展 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 经济 中,食品 工业 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2003年4月16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此后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依然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入追踪报道,我们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掺肥"龙口粉丝……。据媒体报道,《 中国 青年报》 社会 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 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我国 目前 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
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据我们初步统计,1949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多达840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规107篇、专项法律法规683篇、相关法律法规50篇;“”前(1966年5月前)7篇、改革开放前(1978年12月前)1篇、改革开放后(1978年12月后)832篇。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及 科学 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 内容 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 科技 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
再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
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
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 方法 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 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 教育 。(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
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