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人社厅、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海关,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5.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将设立后未开业企业且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同时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税款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优化“企业注销专区”平台功能,对部分存在轻微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待其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落实《企业注销指引》,解决企业注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的行政指导。
(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6.开展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
将企业全生命周期关联性强的高频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实现“进入一个平台、办企业所有事”;通过整合部门资源、精简办事材料、再造审批流程、同步共享数据,重点打造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一次办”主题集成服务套餐。
制定出台标准化服务指南,纳入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牵头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7.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推进数字证书(CA)跨部门、跨区域互认。
(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国资委)
8.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
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交易数据应用,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交易流程标准、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提升招标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
(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林草局、中铁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XX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
9.加快推进行政监督电子化、智能化,实现智慧监管。
加快推进行政监督方式手段电子化、智能化,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提升监管工作针对性和精准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国资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林草局、民航XX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
10.整合共享评标专家资源。
建立完善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配套规章制度,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相关行业共享。
(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国资委,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11.规范不合理招投标条件限制。
清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的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投标条件。
建立不合理招投标条件清单并动态调整,围绕清单每年对照开展核查。
(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林草局、中铁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XX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三)优化政府采购监督服务方式(牵头单位:财政厅)
12.保障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
(责任单位:财政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13.规范政府采购支付。
出台实施关于政府采购支付的政策文件,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时效、预付比例、约束问责等要求。
(责任单位:财政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14.实现政府采购互联网+监管。
建立自治区统一的政府采购监管平台,逐步实现审批和备案等业务“一网通办”。
(责任单位:财政厅、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15.提高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水平。
加强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协调与配合,提高质疑投诉处理效率;定期开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培训,建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专家队伍,保证质疑和投诉受理处理质量。
(责任单位:财政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16.提高政府采购支付服务水平。
持续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工作,优化资金电子化支付服务,提高政府采购支付信息化水平。